第一条 为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源开放平台(启智平台,英文名称OpenI)的建设,鼓励开发者积极参与启智社区工作,形成尊重贡献、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启智社区章程等文件,制订本文件。
第二条 希望通过本文件的实施,激发优秀开发者长期参与启智社区工作,为启智社区汇聚、培育众多优秀人才和优质项目,为构建启智社区健康持续可发展的开源生态体系和多维融合的立体式治理体系夯实基础;通过持续激励,最终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开源社区。
第三条 为激励优秀开发者,特设立“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荣誉称号。任何在启智社区建设及运行中积极提交项目并对项目进行持续维护,开放数据集、项目代码并对代码进行持续维护,以及在项目的更新迭代、孵化、社区开源项目推广和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开发者,都将有机会获得“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本文件为评出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提供了评估依据和评价标准。将围绕开发者在启智社区中的代码贡献、任务贡献、开源项目贡献、活跃度贡献和影响力贡献等多个角度展开综合评选工作。
第五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收取参评者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启智社区负责“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并设立启智社区激励工作领导小组、“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专家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以确保激励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评选过程及结果的公平、公正、专业。
第七条 启智社区激励工作领导小组由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领导及启智社区核心成员单位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的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可由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智社区技术委员会确认,领导小组同意,可来自企业界、学术界、开源界等领域,须具备丰富的开源经历,人数为单数,不得少于7人。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监督委员会主要由启智社区技术委员会成员及启智社区核心成员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二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的激励对象是对启智社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开发者。
第十三条 以分批次组织申报和评选的方式评出“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
第十四条 获得“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荣誉称号者除得到相应的物质鼓励,还有机会获得启智社区核心成员单位及联盟成员单位的绿色招聘通道。
第十五条 激励时限从2020年开始。2020-2022年三年总激励费用不低于1000万。
第十六条 启智社区鼓励核心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为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激励提供资金支持,并将多渠道募集奖金,包括资助、赞助及收费性活动等,以确保激励活动的持续开展和奖金额度的提高。
第十七条 激励金额均为税前计算。
第十八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激励对象为个人,不限国籍。符合下述范围任一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登陆OpenI启智社区官网(www.openi.org.cn),在激励申报区下载表格并按要求填报、提交。
第二十条 候选人须填报由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或者评价材料一套。填报内容和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申报“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奖项人员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第二十一条 激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接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通过形式审查并在公示后要求退出评选的,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激励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再次参评“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须隔1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
第二十四条 激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制订细化评分标准和评审工作规则,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激励工作办公室将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要求的候选人申报材料和候选人名单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评审规则如下:
第二十七条 评审前提。在资料齐全完整,数据真实可靠,符合评审要求的前提下,“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奖项的候选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的评审结果应通过启智社区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要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八条规定的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对符合规定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对启智社区各项工作的贡献度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接到异议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评审专家或启智社区技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候选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激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激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三十四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人可以进入当年评选下一环节;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人可以参加下一年评选;自异议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且公示结果维持不变的,相关候选人需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评出的“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启智社区发布表彰决定,并为获得“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证书和激励资金(劳务费),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协助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的评选授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激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有关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进行专题汇报。
第三十七条 对于获得“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侵盗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消其激励,追回证书和激励资金,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理。对利用评选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建议有关方面予以纠正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文件所称“经济效益”是指因其技术或其他贡献所创造的增加值和节约价值等。
本文件所称的“社会效益显著”是指对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提供的信息(技术)可被社会大量利用,对启智社区重大决策起到关键影响的作用等。
第四十条 本文件由启智社区激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文件与“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评估办法”、“鹏城实验室‘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激励’配套办法”等文件一起构成全套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激励机制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保留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的权力。
配套办法:
《鹏城实验室 “启智社区优秀开发者激励”配套办法 (征求意见稿)》